为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规范职工安全生产行为,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逐级有效落实,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和文件精神,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原则。
(一)“四不放过”及“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实行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一警示,责任追究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制定,对责任人的追究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事故处理本着惩戒本人、警示他人、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
(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保安部门、主要责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党政负责人对各类安全问题和安全事故负有同样的安全管理责任,实行“联职联责”追究,逐级追究对安全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部室和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一事不再罚”原则。按照责任追究对应标准,对同时负有直接、主要或管理责任的,按照最重处分执行。上级部门与矿处分意见不同或矿处分意见与单位处分意见不同的,按照最重处分执行,不重复处罚。
(四)“零容忍”原则。对负有迟报、瞒报、谎报事故责任的,执行“零容忍”原则。事故报告责任追究单独执行,不与其他责任追究合并,不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
(五)“事前追究”原则。突出预防为主、责任落实,实现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预防性前移。
第二条问责程序及标准。
按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界定的主体责任、业务保安责任,根据事故等级,依据事故情节、性质、类别,对在人身伤亡责任事故、非人身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侥幸事故、设备产品质量导致的事故等四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事故管理中,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安全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及业务保安责任部门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责任追究和相应经济处罚;并根据相关规定分级分析处理。
(一)事故责任追究。
1、发生一级轻伤1人事故、三级非人身事故、一般侥幸事故。
分析处理程序及责任追究:安全科或矿安全负责人组织事故相关人员进行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1)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以并处“三违”、严重“三违”、降级等处分;严重“三违”人员,需参加矿再上岗培训。
(2)对于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以同时并处“三违”、降级、记大过等处分。
(3)对负有现场安全管理责任的当班跟班副区长、班组长,给予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以同时并处记过、记大过、撤职等处分。
(4)对负有安全管理教育责任的工区区队长、区队支部书记及当班区队值班领导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以同时并处记过、记大过、撤职等处分。
(5)对负有现场安全监管责任的责任人给予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经济处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以并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6)对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科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或相应副矿级人员给予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经济处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以并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7)对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经济处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2、发生二级重伤1人事故、年内三起及以上三级非人身事故、年内一级轻伤3人及以上、二级非人身事故的责任追究。
分析处理程序及责任追究:集团公司组织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视情节轻重对事故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其他责任人员由矿根据上级单位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1)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以并处开除留用等处分;本人伤愈后,参加矿再上岗培训。
(2)对于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以同时并处严重“三违”、降级、撤职等处分。
(3)对负有现场安全管理责任的当班跟班副区长、班组长,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以同时并处“三违”、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4)对负有安全管理教育责任的工区区队长、区队支部书记及当班区队值班领导给予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以同时并处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5)对负有现场安全监管责任的责任人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以并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6)对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业务保安科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或相应副矿级人员给予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以并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7)对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发生一级重伤1人事故、年内三起二级非人身事故、年内二级重伤3人及以上、一级非人身事故、重大侥幸事故。
分析处理程序及责任追究:由集团公司组织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视情节轻重对事故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其他责任人员由矿根据上级单位规定和矿井实际,按照发生二级重伤1人事故、年内三起及以上三级非人身事故、年内一级轻伤3人及以上、二级非人身事故的责任追究准的双倍处罚标准,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4、发生死亡1人事故、年内一级重伤3人及以上、年内三次及以上一级非人身事故;性质特别严重的非人身事故的责任追究。
分析处理程序及责任追究: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事故分析,并依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对事故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其他责任人员由矿根据上级单位规定进行相应处理,相应处理意见报上级单位备案。对重大侥幸事故及一级非人身事故,由上级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形成调查报告,并视情节轻重对事故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其他责任人员由矿根据上级单位处罚决定进行相应处理。
(二)“三违”人员责任追究。
1、管理人员。
(1)发生一次一般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视严重程度,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年内发生两次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年内发生三次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2)发生一次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年内发生两次的给予撤职处分。
2、一般职工。
对一般职工“三违”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三违”认定标准》进行追究责任。
(三)因设备或产品安全质量不合格导致的责任追究。
因采购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产品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对采购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四)对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谎报、瞒报、迟报、漏报的;破坏事故现场和证据或出具伪证,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视严重程度和事故性质,对负有责任的区队有关人员、业务保安部门责任人、安全部门负责人、分管副职、安全副职、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撤职处分。
(五)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行政问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规程不健全的,单位分管领导、业务部门安全职责不清的,业主单位与外来施工单位安全职责不清的,视严重程度,对负有责任的部门责任人、安全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副职,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六)安全投入不到位的行政问责。
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视严重程度,对负有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安全副职、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安全、技术管理机构不健全的行政问责。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技术管理机构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视严重程度,对负有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安全副职、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应急管理不到位的行政问责。
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或未按规定进行培训和演练的,视严重程度,对负有责任的业务保安部门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安全副职、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行政问责。
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应排查出而未能排查出的;未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制定治理和整改措施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负责人、有关业务保安部门的责任人、总工程师、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部门责任人、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2、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治理和整改措施的,或未按计划治理完成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区队长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部门责任人、有关业务保安部门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安全副职、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十)安全技术管理不到位的行政问责。
1、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规程、措施等未按规定进行编制,或内容存在安全技术缺陷的,视严重程度,对编制人员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2、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规程、措施等未按规定审批签字的,或对存在的安全技术缺陷没有审查出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有关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及审查人员负有责任的副总级人员和总工程师,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3、规程、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或因安全技术管理不到位导致安全隐患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区队长和技术管理人员、有关业务保安部门责任人、分管副总级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十一)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的行政问责。
未按规定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进行跟踪监督的,未对查出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的,未按规定对特殊时段、重点单位、薄弱环节、重点工程和关键工序进行安全专盯的,或因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安全部门责任人、分管安全副总级人员、安全副职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十二)安全培训不到位的行政问责。
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的;因安全培训不到位,干部职工应知应会率达不到100%的;未按规定提取或使用安全培训费用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分管安全培训负责人、有关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培训机构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三)安全教育不到位的行政问责。
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安全教育的;因安全教育不到位,导致干部职工安全意识薄弱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分管安全教育负责人、有关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安全教育第一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十四)落实集团公司和矿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不到位的行政问责。
落实集团公司和矿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规章制度不到位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分管副总级人员、安全副职、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十五)同类问题和隐患反复出现的行政问责。
同类问题和隐患反复出现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区队长、有关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安全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级人员、分管安全副职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十六)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到位的行政问责。
未按规定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排查、登记、检测评估、制定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有关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级人员、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安全部门负责人、分管安全副总级人员、安全副职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十七)采购存在安全质量问题产品的行政问责。
采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备品配件等产品的;或因设备、设施等未严格执行进厂验收制度,致使存在的安全质量缺陷未能及时发现的,一经发现,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采购人员、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十八)有关部门安全保障不到位的行政问责。
1、未及时根据单位领导研究意见或要求,健全安全、技术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2、未按要求及时将安全生产所需费用或工程、设备、设施等列入计划,导致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治理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计划部门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未按计划及时拨付安全生产费用,导致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治理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财务部门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4、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劳动定额、定编、定员意见的,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与使用管理不到位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责任人、分管人力资源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5、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备品配件等未按计划及时采购导致安全隐患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分管采购负责人、采购部门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6、卫生防疫、职业病防治和工伤救治等业务管理不到位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分管卫生防疫负责人、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7、地面防火业务管理不到位导致消防隐患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分管保卫负责人、保卫部门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8、地面道路交通运输业务管理不到位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分管交通运输负责人、车辆管理部门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三条经济处罚标准。
(一)针对第二条三至十八项的经济处罚,根据造成的影响由矿具体研究经济处罚标准。
(二)对党政负责人的经济处罚,根据上级单位有关规定及具体要求进行处罚。
第四条事故报告程序及相关责任追究。
(一)事故报告程序。
1、各单位在井上、下任何地点发生人身、非人身或侥幸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班组长、区队跟班人员、安监员及其他得知事故发生的所有人员均有权利和义务立即向调度指挥中心报告事故情况。
2、事故发生后,跟班副区长、班组长、区队值班领导或临时指定的安全负责人必须立即向调度指挥中心报告事故情况,如不按规定上报,须承担谎报、瞒报、迟报事故的相关责任。
3、调度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抢救和分析处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鼓励职工对各类事故进行举报。
(二)责任认定。
1、以下情节认定为迟报。
(1)事故发生后,当班班组长、跟班副区长未立即向调度指挥中心汇报的。
(2)责任单位值班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未立即向调度指挥中心汇报的。
2、以下情节认定为瞒报。
(1)事故发生后,当班班组长、跟班副区长在1小时内未向调度指挥中心汇报的。
(2)责任单位值班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未向调度指挥中心汇报的。
(3)事故者本人或相关现场人员未立即向当班班组长或副区长汇报的。
3、事故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各级管理人员和负有安全监管责任人员在报告事故过程中,凡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现场情况与事故实际情况存在本质差别的,认定为谎报。
(三)责任追究。
1、对负有迟报责任的班组长、跟班副区长或其他责任人给予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并同时给予记“三违”处分。对负有迟报责任的区队值班领导给予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同时给予记“三违”处分。
2、对负有瞒报责任的班组长、跟班副区长给予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同时给予记严重“三违”处分。对负有瞒报责任的区队值班领导给予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同时给予记严重“三违”和降级处分。
3、事故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各级管理人员和负有安全监管责任人员负有谎报事故责任的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
4、谎报、瞒报、迟报事故的相关责任追究,与事故责任追究一并处罚。
第五条事前责任追究。
按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界定的主体责任、业务保安责任,对有不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上级主管部门规章制度、指示指令的,落实矿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规章制度不力等主要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以及负有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责任、区队安全管理不到位责任、安全教育不到位责任、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责任和业务保安不到位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第六条本规定未涉及的且触犯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规定的,根据《安全生产法》、《XX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XX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