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干部职工的质量意识,加强施工过程控制,保证工程质量,消除事故隐患,提高矿井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井下采煤、掘进、运输、机电、安装、通防等施工工程质量验收。
第一条 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严把规程、措施的审批关,确保规程、措施更加贴近现场实际。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措施施工。
第二条 各检查验收部门必须建立完善各专业管理制度,做到职责明确、奖罚分明。建立完善好各类质量验收台帐,各类情况及问题必须在当月台帐中认真做好记录。
第三条 检查验收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本专业各项验收标准及管理规定,必须携带相应的工具、仪器,做到现场正确检测,特殊情况需要区队协助配合时,必须严格现场监督,各类检查验收资料必须填写认真,无涂改,并且双方签字齐全,妥善保管。所有检查人员必须全面客观的反映现场实际情况,不准弄虚作假,违者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调离检查验收工作岗位。
第四条 为加强施工过程控制,所有现场检查出的问题必须向有关单位下达问题通知单,做到地点、人员、时间、措施、资金等落实,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必须有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要及时进行复查。对整改不力、屡次不改的要从重处罚,直至停产整顿。
第五条 现场施工中存在的明显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必须在验收资料中反映出来,对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质量问题,要及时向相关科室及矿分管领导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六条 严格质量标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对于达不到标准的工程,必须及时整改处理,整改所需用的费用由责任单位全部承担,矿不支付工资。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影响安全使用的,还要进行事故分析,处理。分析时必须有主管业务科室牵头、矿分管领导参加进行并写出详细的事故分析报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交于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条 检查验收依据:
(一)《煤矿安全规程》;
(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
(三)各专业管理办法及《作业规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