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本矿各系统设计、调整、审批、备案的管理,提高技术管理水平,实现技术管理精细化、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设计工作包括:矿井开拓延伸工程设计,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设计,技术改造设计,与采掘工程配套的机电运输、“一通三防”设计,重要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井下、地面规划设计,地面构筑物的单位工程设计,构配件的加工图设计等。
(一)矿井延伸水平设计,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按管理权限报公司审查批准。工程竣工后,由原审批单位组织验收。
(二)矿井主要生产系统技术改造项目,按管理权限依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工程竣工后,由审批单位组织验收。
(三)采区设计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按管理权限依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采区移交生产前,由原审批单位组织验收。
(四)采掘工作面设计由矿组织设计,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
(五)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简称“三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收到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采设计,并按照要求进行审批。试采结束后,必须写出试采报告,报审查部门审查。
第二条 设计部门必须根据矿井大、中、小接续计划,做出设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设计部门所需设计资料必须事先联系,并经总工程师签字。
第四条 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科)必须在原有勘探部门提交的矿井精(粗)查地质报告的基础上,根据矿井实践的地质资料,按工程的不同要求,编制生产地质说明书、地质素描,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提交设计部门使用。
第五条 业务部门承担专业管理范围内的设计。
第六条 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设计系统构建要有利于“一通三防”管理,优化采、掘、机、运、通各系统。至少提出两套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效果比较,在分管副总工程师和有关业务部门广泛讨论的基础上,报总工程师审定。
第七条 煤巷、半煤巷掘进优先采用机械化运输作业,优先采用先进的支护方式。
第八条 施工过程中遇条件变化需更改设计时,由相关专业职能部门提出修改方案,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