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外来施工队伍进驻我矿前,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须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取得有效操作证。
第二条 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进入我矿施工,如有不按规定办理的,发现一人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
第三条 外来人员施工前,由矿相关接洽单位根据要求,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培训学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入井须知、注意事项、安全常识、井下避灾线路及自救器等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自救常识、XX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情况等。
第四条 外来临时入井人员入井前,由矿相关接洽单位通知安全科,安全科进行入井须知、注意事项、安全常识、自救常识、自救器等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等培训。培训合格后,办理相关入井手续,在有关人员的陪同下方可入井。否则,一律不准入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