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装卸和运送爆炸物品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凭证就任本职工作。
第二条 装卸运输爆炸物品要有专人负责,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磨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及倒置爆炸物品。装运爆炸物品必须使用专用车辆,不能同存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装卸和运输,不得和其他货物混装,不得超高、超宽、超重,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第三条 遇暴风雨、雷雨或其它恶劣天气时,不应装卸和运输爆炸物品。
第四条 装卸和运输爆炸物品时,不应携带任何火种及手机。
第五条 从地面往井下运送爆炸物品要通知绞车司机上下把钩工,使他们做好充分准备。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不震动;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禁止运送爆炸物品。
第六条 爆炸物品不准在井口房里存放,运输工区要优先安排下井,到井底车场后,立即运往爆炸物品库,不准在井底车场和其他巷道里停留和存放。
第七条 运输雷管炸药必须有专用车辆,井下运送爆炸物品必须有爆炸物品押运人员护送,电机车速不得超过2米/秒,车箱内不准同时装其他无关物品,押运人员坐在尾车里,其他人员不准乘坐。
第八条 炸药雷管禁止同一车内混装混运,如确需同时运输,炸药车雷管车之间,以及电机车之间均要用三个空车隔离。
第九条 爆炸物品装卸、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