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有效地控制潜在的危险因素,确保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国家标准每两年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第三条 安全评估报告由注册安全工程师及单位副总以上领导参与编制,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第四条 依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的等级按照其危害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五条 一级重大危险源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二级重大危险源每二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三、四级重大危险源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第六条 危险源检测监控的目的不仅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而且要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将事故危害控制到最低程度。
第七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辨识确定的危险设备、设施或者场所(包括场所内的设施)。矿山的危险源主要有:有坍塌、倾覆、压埋的场所;有发生爆炸、火灾危险的场所;有发生透水、涌水等水害的场所;有高空坠落的危险场所;有提升、调运系统危险的场所;有被车辆伤害的场所;有触电危险的场所;有灼、烫伤危险的场所;有被电器绞、碾、碰、挤和撞击的场所;有中毒、窒息、腐蚀、放射危险的场所。
第八条 对危险源进行分析评价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辨识各类危险因素及其原因和机制;依次评价已辨识的危险事件发生的概率;评价危险条件的后果;进行风险评价,即评价危险事件发生概率和发生后果的联合作用。风险控制,将上述评价结果与安全目标值进行比较,检查风险是否达到可接受的水平,否则需进一步采取措施,降低危险水平。
第九条 矿属职能部门必须熟悉所监管的所有危险源,并负责对危险源进行定期监测、监控,并做好检测、检验记录。
第十条 评审小组每年年初要组织各单位对危险源进行全面审核,负责危险源的增减和升降级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将不同类型、级别的危险源落实到相关的作业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控制措施;职能部门、安全科进行跟踪监管,使其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第十二条 根据重大危险源等级,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或监控设施有效运行,并落实监控责任。
第十三条 XX煤矿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矿长对矿井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 通过对危险源的分析评价,根据危险程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对危险源分三级管理与控制:
A级:重大危险源,由矿、区队、班组三级管理与控制;
B级:较大危险源:由区队、班组二级控制管理;
C级:一般危险源,由班组控制管理。
第十五条 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都要制定出一套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通过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
第十六条 三级危险源在各级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活动中均应列为重点检查目标,层层把关堵口,共同严格管理和控制。
第十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下发《隐患通知书》督促整改并进行复查验收。对重大安全隐患,由矿长指定专人会同生产、技术、安全、机电等有关部门指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并组织整改验收。
第十八条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持正常运转。
第十九条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重大危险源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检验和评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程序的有效程度,必要时加以修订。
第二十条 矿应针对重大危险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处置应急演练。
第二十一条 矿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从业人员进行应急管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 矿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及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三条 矿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资金的投入。所需资金在安全投入专项资金中单列。
第二十四条 矿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矿长任组长,生产、技术、安全、设备、运输、消防、医疗等有关部门参加。
第二十五条 结合我矿实际,我矿易发生顶板、水、火、机电提升运输事故,应按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加强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