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实施科学、规范的培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目的意义。
加强矿井安全培训管理,规范安全培训秩序,保证安全培训质量,促进企业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符合性原则;培训管理及培训基本内容应符合国家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适宜性原则;应从矿井人员素质结构、安全管理水平、技术管理水平、培训需求、管理资源等因素的实际出发,确保制度的适宜性、可操作性。
(三)完整性原则;制度应覆盖矿井安全培训管理的各要素、各程序、各环节、各层次、各岗位等。
第三条 职能职责。
(一)成立安全培训组织
成立以矿长任组长,安全副矿长任副组长,安全培训中心全员,党群办公室、劳资教育科负责人任成员的安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落实各项安全培训任务。
(二)落实安全培训责任
矿井是煤矿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的落实者。矿长是全矿安全培训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职工的安全培训负总责;安全副矿长分管全矿安全培训工作,对全矿安全培训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培训中心是企业职工安全培训的专职管理部门;培训中心主任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三)有关科室承担的安全培训教学职责
1.安全培训中心负责全矿安全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培训教学、管理、考试考核、建档、发证、检查等。
2.安全培训中心配合各职能科室,组织开展的各类专题专项培训。
3.劳资教育科负责将新入矿工人或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人员名单报矿研究后,向培训中心下达新工人或转岗培训通知单,培训中心接通知及时安排培训。
4.安全科负责讲授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管理、《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各类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安全风险辨识评估、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相关内容。
5.生产技术科负责讲授井巷工程施工安全要求、采煤作业安全要求、爆破安全基本知识、有关煤矿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其安全技术、煤矿地质构造、地测防治水安全知识、本矿常见水害事故征兆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6.机电科负责讲授机电安全管理、提升运输安全、《煤矿安全规程》对机电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质量检修标准等内容。
7.通防科负责讲授“一通三防”基本知识、《煤矿安全规程》对“一通三防”方面的规定、矿井通风系统及各种通风设施的维护、井下避灾线路、自救器的正确使用与维护等内容。
8.调度指挥中心、通防科负责讲授井下紧急避险、面对突发灾害如何正确处置和及时避灾自救、互救、快速抢险、逃生避险技能等相关内容。
9.职业卫生防治中心负责讲授井下自救、互救和创伤急救基本知识、煤矿职业危害与健康等内容。
(四)矿各职能科室主要职责
1.负责本部门业务领域培训计划、预算编制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2.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业务领域专业知识、技能培训。
3.积极配合并参与矿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 资源保障。
(一)经费保障
按照国家关于培训经费的提取政策和企业实际培训需求足额提取培训资金。财务科应建立安全培训专项账户,并设专人负责管理。培训中心主任对培训费用的报销严格审核签字把关,保障安全培训费用开支,确保培训资金专款专用。
(二)师资保障
根据国家对煤矿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的要求,坚持择优选聘符合条件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培训教师。经矿正式聘任的专、兼职培训教师,要针对矿井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和职工整体素质,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刻苦钻研业务知识,逐步提高自己的教学理论水平,认真备课、授课,精益求精,与时俱进,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不断优化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教学质量。
第五条 计划编制。
矿长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年度安全培训计划。
(一)矿长组织安全培训中心根据企业生产实际需求及“三项岗位”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到期时间科学合理的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严格按计划落实实施,确保计划完成率、培训合格率、持证上岗率均达到100%。
(二)培训中心负责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及落实过程中与各相关科室区队的协调工作,确保安全培训计划如期落实。
第六条 安全培训。
培训必须遵守教学大纲,按照国家规定的培训学时和培训内容组织培训,根据培训实际需求,制定考核标准,依法实施培训。
(一)“三项岗位人员”及班组长培训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参加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2.特种作业人员按照上级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参加三级培训中心的安全技术培训。
3.班组长参加上级培训中心组织的安全培训。
(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
其他从业人员由矿培训中心负责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明》上岗作业。
1.培训对象。
煤矿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煤矿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和临时聘用人员。
2.培训目的。
(1)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了解煤矿作业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
(3)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基本方法及逃生避险技能;
(4)了解安全设施、常见事故防范、应急措施基本常识;
(5)掌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简单维护,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等;
(6)了解安全风险辨识评估、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内容。
通过培训,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知识和能力。
3.培训原则。培训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加强案例教学,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法律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的综合培训;充分考虑煤矿工人文化层次较低的实际,按照安全培训大纲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技能的培训,使培训内容通俗易懂,便于掌握。
4.培训学时。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5.培训师资。安全培训兼职教师、专业副总、工区技术员。
6.培训方式。脱产培训。
7.培训内容。
(1)主要负责人培训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和职业健康基本知识;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七新”知识更新等内容。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健康等知识;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应急管理的内容及其要求;国内处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逃生避险技能;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七新”知识更新等内容。
(3)特种作业培训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内容为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培训,内容包含特种作业岗位应知应会、危险源辨识、岗位基本操作标准等,具体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为准。
(4)班组长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主要包含现场安全管理知识、操作技术及班组管理知识等,目的是提高基层班组长的安全技能水平,班组管理能力,提升班组团队成员间的沟通协作能力。
(5)新工人培训。
培训中心接劳资教育科通知后,按照国家对新工人的培训要求,认真组织岗前培训,落实师带徒制度。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规矿纪、职业道德、劳动保护与劳动合同、矿井概况、入井须知、煤矿开采安全、煤矿灾害事故基础知识、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基本知识、事故应急处置、自救与创伤急救、逃生避险技能、职业卫生安全与健康、应急预案、煤矿典型事故案例、安全风险辨识评估、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相关内容。新工人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必须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6)其他从业人员再培训。
每年组织脱产再培训一次,再培训时间、培训内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实习培训由跟班区长、班长和经验丰富的老工人现场指导。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有关安全生产的新的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专业相关的煤矿安全生产知识、有关煤矿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其安全技术要求、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基本知识、自救互救、逃生避险技能、职业病防治、应急预案、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安全风险辨识评估、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相关内容。培训要结合各岗位操作规程、标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突出应知应会、应急救援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培训。
(7)转岗培训。
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的,由劳资教育科将人员名单通知培训中心,培训中心按照转岗培训要求,及时组织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规矿纪、职业道德、劳动保护与劳动合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职业病防治、现场急救和相关工种的专业知识、逃生避险技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相关内容。其余时间由接收单位采取传、帮、带形式,在经验丰富的老工人带领、指导和监护下,进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上岗。
第七条 考核发证。
(一)“三项岗位”人员及班组长安全培训的考核,由考核发证部门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组织实施。矿与相关培训机构签订委托培训合同,依法送培。
(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考核发证,由本企业依据安全培训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效果检验。
(一)通过培训、考试、以参培人员的考核分数来确定培训效果(培训中心负责)。
(二)参培人员考试合格上岗后,以所获得的知识、技能运用于实际操作的程度来确定(由学员所在单位负责,及时填写“学员跟踪调查表”并反馈培训中心)。
(三)参培人员培训结束后,通过问卷方式对培训的方式、内容、教学过程、教师等方面进行评价(培训中心负责)。
第九条 监督检查。
(一)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在对我矿进行检查期间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情况进行现场随机抽考,如发现考核不合格矿将严肃处理,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或调整其工作岗位。
(二)安全科负责全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抽查的无证上岗操作人员,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对责任人记严重“三违”一次,并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处罚单位负责人500元/人次,职工个人不按时参加培训的记严重“三违”一次。对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违章指挥责任。
(三)安全培训中心负责对其他从业人员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培训期间各单位不得安排参训人员参加其他工作,一经发现对当事人处罚200元,对单位负责人处罚500元/人次,当期培训作废,重新安排参加脱产培训。对考核不合格人员,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罚款100元,参加下一期培训。
(四)矿所有从业人员平时要熟练掌握岗位应知应会内容,不断巩固所学知识,随时做好考核验收工作,对矿抽考不合格者罚款100元,对上级单位抽考不合格者罚款300元。
(五)各专题、专项培训由各相关科室联合安全培训中心进行检查。对培训活动开展不到位的单位以通报的形式进行全矿通报批评,并对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
第十条 “持证上岗”管理。
(一)全矿从事煤矿安全生产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具备本岗位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经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未经培训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二)矿调度值班人员、安全科安监员、培训中心工作人员应不定期、不定时对井上下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对无证上岗人员按严重“三违”处罚。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
(一)建立完整独立的培训档案室,设专人管理。
(二)实行一期一档、一人一档、一专项一档和电子档案同时并存,相互补充的档案管理模式。
(三)档案室应配备专用电脑,配置微机管理系统软件,对培训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实现培训档案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现代化、科学化。
第十二条 管理制度。
(一)依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建立完善培训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培训。
(二)安全副矿长、安全科科长监督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并定期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提出意见。
(三)培训中心应在培训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安全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