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
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2024年1月17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以下简称《硬措施》),针对当前矿山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8个方面的硬措施。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硬措施》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硬措施》出台的重大意义
《硬措施》是在国务院领导同志亲自指导下研究制定的,是《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颁布后关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又一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硬措施》的出台实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遏制当前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势头的非常之举,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路径、抓住了关键要害,对推动矿山领域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矿山企业要深刻认识《硬措施》出台的重大意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抓好贯彻落实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贯彻落实《硬措施》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具体行动,发扬斗争精神,不折不扣、雷厉风行、求真务实、敢作善为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
二、广泛开展宣贯培训活动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矿山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贯彻《硬措施》的具体方案,明确职责,周密组织,持续深入开展宣传贯彻活动。要把《硬措施》宣贯和《意见》宣贯有机结合,凝聚工作合力。要协调主流媒体在重要栏目、重点时段、显著版面对《硬措施》进行集中宣传报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新媒体等各类媒介,广泛宣传《硬措施》精神实质和矿山安全基本知识。要积极协调党校(行政学院),将《硬措施》纳入安全生产相关培训班必学内容,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带头学、深入学,切实把《硬措施》精神转化为落实属地责任、狠抓矿山安全的自觉行动。要在政府网站设立学习宣传贯彻《硬措施》专栏,深入阐述《硬措施》的出台背景、总体思路、重点内容及落实要求,并通过举办研讨会、专题讲座、干部轮训、专家讲解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和矿山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进行系统学习,全面增强履职能力。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宣讲,并组织理论实践经验丰富的机关干部、专家学者深入基层和矿山企业开展宣讲,确保《硬措施》精神成为各方共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组织编写《硬措施》解读要点,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矿山企业要在解读要点基础上,结合实际增加本地区、本企业典型案例,增强宣贯效果。
三、制定完善配套措施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抓紧制定《硬措施》任务分工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要全面梳理现有矿山安全相关制度规定标准,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做好制修订工作,确保相关制度规定标准统一、协调,加快形成制度成果。要充分利用安委会平台作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和工作协作机制,形成协同合作、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的矿山安全工作合力,有效堵塞各种监管漏洞,严防漏管失控。要建立健全考核机制,积极协调推动将《硬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的重要内容,一体压实地方各级政府矿山安全生产责任。
四、迅速有力抓好落实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组织矿山企业立即逐条对照《硬措施》开展自查,并紧盯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大风险直插现场开展执法检查,深挖细究隐蔽工作面作业、整合技改期间偷采、安全监控系统造假、违规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一批重大隐患,从重惩处一批违法行为,确保《硬措施》刚性执行,尽快扭转矿山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势头。要紧盯重大隐患,实行台账化管理,将责任落实到人头,确保动态销号清零。要畅通举报渠道,迅速核查谎报瞒报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线索,重奖举报有功人员。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一批典型事故和非法违规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营造严的氛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强化责任担当,将《硬措施》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矿山企业要切实加强对《硬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紧密结合实际,把学习宣传贯彻《硬措施》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建立重点任务清单,细化工作措施,逐项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确保每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定期开展抽查和评估,对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及单位进行通报。
请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山企业,并督促贯彻落实。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