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
公 告
2021年 第1号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地方的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21〕190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吉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矿安〔2021〕134号),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更名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行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主要职责将及时在部门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规范化简称为“国家矿山安监局吉林局”。办公地址:长春市延安大街987号,办公室联系电话:0431—85957431。
二、原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派驻各地的监察分局调整为内设监察执法处室。监察区域分工如下:
(一)监察执法一处。负责辽源市、长春市、四平市、白城市和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驻地在原辽源监察分局)
(二)监察执法二处。负责白山市、通化市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驻地在原白山监察分局)
(三)监察执法三处。负责延边州、吉林市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驻地在原延边监察分局,其中在吉林市设置工作点一处)
三、原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辽源监察分局、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白山监察分局、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延边监察分局机构名称不再使用,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证明、行政许可效力不变。
四、启用新的行政执法证件。即日起启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统一制发的新版行政执法证,原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人员有效期内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不再使用。
五、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调整如下:
(一)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于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报告。
(二)吉林省各市(州)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法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报告。
(三)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电话:0431—85955875(带传真)。
特此公告。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