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地方的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21〕190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江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矿安〔2021〕139号)规定,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更名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实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与江西省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为主的管理体制,负责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
二、原驻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调整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的内设监察执法处:
(一)监察执法一处(原赣西南监察分局),负责萍乡市、赣州市、吉安市行政区域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
(二)监察执法二处(原赣中监察分局),负责新余市、宜春市、南昌市、抚州市行政区域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
(三)监察执法三处(原赣东北监察分局),负责景德镇市、九江市、上饶市、鹰潭市行政区域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
三、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办公地址:南昌市东湖区富大有路9号赣昌大厦(22层至26层);办公室电话:0791-86316083,0791-86316085(传真);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791-86316101(含传真)。
特此公告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