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能源煤技发[2020]489号
各市能源局、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对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管理要求,切实提高煤炭行业管理水平,促进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公告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流程
山西省内所有证照齐全的合法生产煤矿(以下简称煤矿),均应建立《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管理档案》,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新。
(一)生产煤矿建档。登录“山西省能源监管信息平台—煤矿生产要素公告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填报或更新相关内容,完善《生产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管理档案》(附件1、2),形成一矿一档,并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具体填报说明见附件3。
(二)市县核实上报。各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监管关系对煤矿上报的相关信息逐级核实,核实无误的上报省能源局;信息存疑的要进行现场核实,不符的由煤矿更正重新上报。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煤矿由集团公司上报省能源局。
(三)省局及时公告。省能源局对完成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登记建档或信息更新的煤矿进行公告(附件4、附件5),公告的煤矿名单每月由山西省能源局在门户网站予以集中公布。
(四)煤矿主动公布。煤矿完成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后,应将有关内容(见附件6)在煤矿醒目位置主动公布。
二、严格管理
根据国家能源局建立电子基础档案信息的要求,煤矿需同时上报原始立项批文、改扩建或资源整合批文、竣工验收批文、核定能力批文等有关文件的扫描件(PDF格式)。煤矿在信息平台建档上报的同时,要逐级上报有关纸质资料,上报资料应加盖公章。为简化资料存档,除首次公告、能力变更、重新公告外,省能源局只留存相关资料的扫描件电子版。
(一)首次公告
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等建设煤矿完成联合试运转备案、履行竣工验收程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后,按要求完成生产能力及相关信息建档,进行生产煤矿首次公告。公告所需资料:
1、管理档案: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管理档案(档案编号由信息平台自动生成)。
2、相关证照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3、相关批文或复印件:建设项目核准批文或重组整合方案批文,完成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任务批文,初步设计批文、竣工验收批文及竣工验收鉴定书(应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开发〔2019〕177号)进行备案)、地质报告批文、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批文、瓦斯等级鉴定批文,涉及《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规定的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情形的需有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
4、煤矿按照登记公告生产能力及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的承诺书(附件7)。
5、图纸:井工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露天煤矿采剥工程平面图、排土工程平面图、边坡监测系统图。
(二)变更公告
煤矿生产能力、证照、灾害类型或等级、主体企业、煤矿名称等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或生产水平、采区、工作面个数、现采煤层、采煤工艺、生产系统等生产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信息管理档案、变更公告。其余档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可在上述重要信息变更时一并变更。变更公告所需资料:
1、变更信息对照表。
2、涉及煤矿生产要素信息变化对应的相关资料。如因生产能力核定发生能力变化的需提供生产能力核定批文;因技术改造发生相关生产要素变化的,需提供技术改造相关批文;因证照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相关证照复印件;《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明确需要进行生产能力评估的,需提供生产能力评估结论。
3、煤矿按照登记公告生产能力及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的承诺书。
4、省局发布的上一次公告及管理档案原件。
(三)取消公告
对关闭退出或因技术改造等原因不具备独立生产系统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证照注销、主要生产要素与实际严重不符、已核销生产能力的煤矿,取消其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因市场前景、经济效益等原因选择停产的合法合规煤矿,可以继续保留煤矿产能公告,但必须正常延期。各市发现应取消公告的,应书面报告省局予以取消;省局发现应取消公告的,直接发文取消公告。
(四)恢复公告
取消公告的非关闭退出煤矿,要尽快整改,重新进行登记公告。属于事故矿井的,相关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还要按照国家煤监局等部门印发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对其生产能力进行评估。恢复公告所需资料:
1、按变更公告资料准备。
2、煤矿按照登记公告生产能力及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的承诺书。
3、事故矿井能力评估结论及复产验收结论。
三、加强核查
(一)基本原则。煤矿完成生产能力及相关信息登记公告后,各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强管理,以产能公告名单为基础,统筹日常和专项检查任务,科学制定年度监管工作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主动通过现场检查核实煤矿的生产能力、证照、生产条件等相关信息,实行动态核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动态核查。动态核查要采取按季度定期抽查、突查、暗查等多种形式,不打招呼,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确保效果;要突出重点,加大对国有重点煤炭集团本部矿井、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实施产能置换核减能力等煤矿的核查频次。
(三)核查要求。各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季度动态核查不少于辖区内所有煤矿的25%,并达到全年100%全覆盖;各市能源局每季度动态核查不少于辖区内所有煤矿的15%,全年不少于60%,两年全市全覆盖;各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煤矿动态核查的具体实施办法。核查中发现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和规定的煤矿要及时上报省能源局,取消其生产能力公告。省能源局不定期对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动态核查情况及煤矿产能公告情况进行抽查。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制度是各级能源(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转职能提效能的重要内容,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信息是对煤矿日常管理的主要内容。煤矿、主体企业,各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强组织领导,保障人员配备,健全工作体系,补齐工作短板,主动作为、履职尽责,深入推进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工作的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煤炭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为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明确责任。煤矿对登记建档数据信息的真实性、一致性负主体责任,要确保信息监管平台填报的数据、管理档案、现场实际三者一致。主体企业及时对所属煤矿生产要素信息进行检查,及时督促煤矿变更或纠正,确保信息正确。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可制定内部生产能力公告管理实施细则,提出对所属煤矿在公告管理中的具体要求。各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负监督管理责任,要主动作为、履职尽责,制定年度现场核查计划,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依法监管。各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煤矿严格按公告生产能力及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全面执行煤炭产能公告和依法依规生产承诺制度,加大对煤矿产能公告的监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核实、处置群众举报问题。发现煤矿超能力生产以及存在其它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按照国务院第446号令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发现煤矿生产能力等主要生产要素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或者管理档案过期无故不延期的,责令其限期更正,期限内未改正的应取消其公告。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将生产能力等相关信息管理与其它检查有机结合,减少到矿频次,提高工作效率。
本通知下发后,已登记公告生产煤矿管理档案格式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在下一次变更其他内容时一并变更。
本文件自2020年10月28日起执行,2025年10月28日失效。晋煤行发〔2016〕30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井工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管理档案.xlsx
3.煤矿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管理档案填报说明.docx
7.煤矿按照登记公告生产能力及相关规定组织生产承诺书.docx
山西省能源局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