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
《关于矿山预防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暴雨、洪水、雷电、台风等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灾难,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研究起草了《关于矿山预防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28日,请将意见建议及理由发送至电子邮箱sgdcc@163.com。
联系人及电话:苗耀武,010-64463973,64464296(传真)。
附件:关于矿山预防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和统计司
2022年2月21日
附件
关于矿山预防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引发事故灾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一些地区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频发多发,给矿山安全生产造成威胁。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暴雨、洪水、雷电、台风等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灾难,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机制和制度
1. 矿山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强化底线思维,本着对矿工生命安全极端负责的精神,全面落实预防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灾难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 矿山应当建立健全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组织机构,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和任务,强化自然灾害期间的值班和调度工作,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人员到位。
3. 矿山应当主动与当地气象、水利、防汛、应急等部门进行联系,建立自然灾害预警和预防机制。应当密切关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掌握可能危及矿山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雷电、台风等灾害信息,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当本矿山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周边相邻矿山发出预警。
4. 矿山应当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将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内容纳入其中,定期排查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并制定方案、明确责任、限期整改排查出的隐患。
5. 矿山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期间重点部位巡视检查制度,成立巡视巡查小组,对井田范围内及可能波及的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河流、湖泊、水库、涵闸、堤防工程等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查。矿区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派专业人员及时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并根据涌水量变化情况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6. 矿山应当建立自然灾害可能导致重大险情时紧急撤人制度,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当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为红色(一级)、橙色(二级)或可能出现威胁矿山安全的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恢复作业。长期停工停产矿山在自然灾害期间不得安排人员入井。
7. 矿山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险情后,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积极开展救援工作。
二、强化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基础工作
8. 矿山必须查清矿区、井田及其周边对开采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历史最高洪水位及自然灾害等资料,熟悉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位于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等附近的矿山,必须按规定采取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防洪措施。
9. 矿山应当将采、掘(剥)工程准确、及时地填绘到采掘(剥)工程平面图等图纸上。井工开采的矿山应当定期收集相邻矿井和关闭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口位置、井田开采范围、开采年限和地表水情况,准确掌握矿井受水患危险的情况。
10. 露天开采矿山应当实时监测边坡岩移变化情况,定期巡视采场及排土场边坡,发现滑坡征兆,立即撤人;雨季前必须全面检查防排水设施并制定防排水措施;暴雨、洪水期间加强地表水的疏干,严格控制地表水流入采场。
11. 井工开采矿山必须按规定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对已遭到破坏的防隔水煤(岩)柱,必须进行注浆加固并建立隔水闸墙等设施。
12. 井工开采矿山对地表因采动形成的裂缝应当及时充填加固,对采矿后形成的塌陷坑应当及时进行彻底治理,对关闭废弃的矿井井筒应当充实填死。煤系地层露头部位有漏水时,应当及时注浆加固处理。
13. 井工开采矿山井下主要泵房应当实现地面远程控制,在自然灾害期间严禁安排人员入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应急排水(潜水泵)系统;其他矿井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水泵(潜水泵)、管路等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14. 矿山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水泵、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每年雨季之前,应当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及潜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提交联合排水试验报告。应当及时清理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15. 井工开采矿山应当建立完善供水管路、通讯线路、压风管路“三条生命线”并确保可靠管用。使用立井提升人员的,应当经常清理、维护梯子间,保持安全出口畅通;雷电、台风等自然灾害期间不能保证双回路正常供电的,应当配备可给立井罐笼提升机直接供电的移动应急电源车。
16. 矿山应当建立专业抢险救灾队伍或与专业抢险救灾队伍签订协议,制定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灾难应急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对职工开展自然灾害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教育培训,并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预案演练。
三、加强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监管监察工作
17.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积极与当地气象、水利、防汛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建立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协调联动机制和通报制度,及时掌握气象和灾害信息。
18.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值班值守,确保各类自然灾害信息的准确上报和及时处置。接到暴雨、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后,要及时向辖区矿山发送安全预警信息。
19.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受自然灾害影响可能产生重大安全风险的矿山,要持续跟踪自然灾害影响情况,督促矿山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直至风险解除。
20.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害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矿山全面落实防灾减灾主体责任;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矿山,要坚决责令停产撤人并监督落实。
21.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矿山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淹井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指导矿山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 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矿山事故灾难,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比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及时上报。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各矿山,并督促认真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