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两办《意见》《硬措施》《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政策规定精神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矿山应急救援工作要求,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于近日会同陕西省应急管理厅研究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全省矿山应急能力建设和救援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西局自3月19日至4月19日,实地走访5个地级市、20个县(区),深入近30家矿山企业和矿山救护队检查调研,征求采纳了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重点矿山企业和基层矿山救护队的合理化意见建议。
本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和充分结合陕西省矿山安全生产实际的原则,将《实施意见》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检查考核四个部分,其出台和实施将为加强全省矿山应急能力建设,提升矿山应急救援能力水平,为矿山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一是明确矿山救援队伍实行派驻制。矿山救援队伍到达服务矿井行车时间超过30分钟的,各地政府或煤矿企业所属骨干专职矿山救援队伍实行派驻制,将救护队派驻到集中连片矿区、重点矿井一线。二是推动组建非煤矿山区域性救援队伍。市、县级政府分级牵头,依托大型井工矿山企业或以属地政府为主等多种形式组建独立矿山救护中队,结合实际明确了三步建设目标,2024年底前实现有独立的矿山救护中队,2025年底前实现矿山救护中队专职化,2026年底前实现矿山救护中队专业化、标准化。三是煤矿兼职救护队实行实体化运行、专业化管理。每天不少于6名救护人员(含1名指挥员)在地面实行24小时战备值班,随时处于应急状态。四是加强监督执法检查。将煤矿兼职救护队和非煤矿山专兼职救援队伍建设、运行和管理纳入安全监管监察内容范围,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为抓好《实施意见》的学习贯彻落实,陕西局将组织涉矿市、县(区)政府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各矿山企业、各矿山救援队召开动员部署暨政策解读会议,并加强动态监督执法检查,推动全省矿山救援能力建设取得实效,为全省矿山安全生产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