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即将实施之际,为更好的应用条例,做到无缝衔接,监察执法七处在前期多途径学习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条例应用专题业务研讨会。
研讨会上,七处负责条例宣贯工作的董庆伟同志结合学习体会和现场监察经验,围绕条例相关条款与相关法律规定的变化,从监察执法角度作了重点总结讲解。与会人员对条例中变化比较大且工作实践中不易把握的三方面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一是重大事故隐患相关规定执行问题。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中的部分规定,条例已明确不再是重大事故隐患,重大隐患的移交、下一步的督办、整改及复工复产等方面做出了新规定,如何执行到位。二是灾害严重矿井专职副总工程师配备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等5种类型的煤矿必须设置专职副总工程师,多种灾害共存时,如何设置到位。三是法律责任问题。条例中除了明确使用安全生产法处罚的情形外,还重点明确了无证生产、不履职、弄虚作假、违章指挥、违反规程等各种情形,处罚类型、幅度较以前都有了明显的增加,如何把握到位。会上,大家踊跃发言,各抒己见,通过探讨,对存疑问题有了清晰的认识和见解,明确了下一步执行方向,增强了对条例使用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