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主页 > 政务 > 监管

《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2-11-17 来源: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分享: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为深刻汲取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监督煤矿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有效遏制煤矿安全事故发生;同时,随着机构改革和实际情况的不断变化,2010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奖励办法》(郑政办〔2010〕80号)与当前实际情况无法动态匹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应急〔2022〕133号)等文件精神,打击非法违法生产、事故瞒报现象,构建“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特制定《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

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矿安〔2021〕47号);

4.《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应急〔2022〕133号)。

三、重点内容

《奖励办法》包括五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举报内容,主要包括: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组织生产的;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未按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未开展职业病防护“三同时”的等七方面内容。

第二部分是举报方式,主要包括:举报人可以采取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向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三部分是举报查处,主要包括:按安全监管主体进行分级查处,市属以上煤炭企业直管煤矿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兼并重组及地方煤矿由各县(市)组织相关单位或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结果上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四部分是举报奖励,主要包括: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后,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给予奖励,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五部分是奖金发放,主要包括:按照“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举报奖励按照行政处罚收入缴库级次由相应的煤炭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实施。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解 读 人:李文勇

联系电话:0371-89895251

新煤网